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①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②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③故意损坏房屋的;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⑤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买卖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对于租赁合同中止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止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现以上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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