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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协议书

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我们要仔细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有什么类型的合同呢?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金岩成系股民,在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简称:信托公司)处开立资金帐户买卖股票。199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申请,指定交易席位号码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原告金岩成有权撤销或变更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等。同年9月26日,原告金岩成向被告信托公司提出撤销指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申请。9月29日上午,原告金岩成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卖出XX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20.60元(开盘价20.80元);卖出8900股凌桥股份,卖出价每股24.50元(开盘价24.64元),均未成交。原告金岩成即至被告信托公司处查询,被告信托公司再次接受原告金岩成撤销指定。9月30日上午10时,原告金岩成再次委托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卖出4000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19.28元;凌桥股份8900股,卖出价每股22.40元,但仍未成交。原告金岩成即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股票账号仍位告信托公司处锁定,遂至被告信托公司处交涉,并在被告信托公司处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随即成交。原告金岩成第三次要求被告信托公司撤销指定,至第二个交易日即l0月5日,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销。l0月5日收盘价凌桥股份每股18.90元;隧道股份每股17.40元,城乡股份每股6.38元。原告金岩成以9月29日的开盘价与10月5日的收盘价之差价乘以持有的凌桥股份8900股,隧道股份4000股;城乡股份300股,计差价65325元及利息损失要求赔偿。

原告金岩成诉称:由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造成9月29日至10月5日股价下跌差价损失65325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

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辩称:199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后,被告即予办理。9月29日,原告来询问为何未办妥撤销事宜,被告再次发出指令撤销并提醒原告如要抛售股票可在被告处委托卖出, 但原告看好大势而未抛售。30日,原告又来被告处称仍未能撤销指定,被告再次为原告办理撤销指定,并接受原告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即成交。因原告看好行情会上,未卖出其他股票。由此造成股价落差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几次撤销指定而未撤成是证交所电脑原因,被告并未违约,故不应承担责任。

[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指定交易协议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交易,被告也接受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交易显属过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当原告知道被告未能为其撤销指定交易,于9月29日、30日至被告处查询交涉时,如确有卖出所持有股票的意愿,应有机会在被告处抛售所持股票,但原告未予抛售以减少损失,故在9月30日以后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原告所持300股城乡股份,未曾有委托卖出的表示,故对该股票的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06条第2款、第114条的规定作出判决:(l)被告赔偿原告43516元;(2)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未能撤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指定交易并不会产生被上诉人不能抛售股票的结果。被上诉人在有机会至上诉人处抛售股票而放弃机会,事后又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赔偿43516元的计算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上诉人未依约撤销指定,以致被上诉人两次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卖出股票未能成交。故上诉人应对股价下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明确得知其股票帐号仍锁定在上诉人处后,未及时从上诉人处抛售股票,故此后的损失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纠纷事实清楚,但对本案损失计算不合理,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即被上诉人其他诉请不予支持;(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3516元;(3)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28234元。

[评 析]本案纠纷产生于我国股市巨幅震荡之际。上海股市于1994年9月29日至10月7日的短短四个半交易日连续跌幅达百分之四十。又在半介交易日爆涨百分之三十九。在当时的t+o交易制度下,因被告未能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交易而造成原告损失。本案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被告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指定交易协议书依法成立,属有效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根据协议的约定有权撤销或变更交易地点。当原告口头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被告亦接受原告申请,应视为双方终止指定交易的口头协议成立。被告应在接受原告请求后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使原告能在第二个交易日起易地委托买卖股票。被告未能正确及时履行其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强调系其他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撤销指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免责。因股价在连续下跌之中,如被告能及时正确地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在易地就能顺利委托卖出股票。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是正确的。

二、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由于股票的价格始终处于动态之中。要考虑到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在获只告未及时撤销指定后根据股市变化,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经济损失。而在何时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只能以一个普通投资者在相应情况下所能作出的合理反应。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有理智的投资者,在当时股价连续下跌之际,应及时在被告处抛售股票,然后再与被告交涉,而不致损失扩大。故一审法院根据差价计算方式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即以9月29日的开盘价(原告在开盘前即行委托,而且价格低于开盘价,即肯定成交)和9月30日的收盘价之差价作为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没有按原告的诉请,计算到10月5日收盘价之差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原告填单的委托卖出价与9月30日股票平均价之差价作为赔偿金额。这在我国目前证券法规尚不完善,处理这类纠纷尚有难度的现状下,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既保护了股民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证券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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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分行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地点。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帐户号码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范围,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证券品种为限。

第三条 在指定交易期间,甲方的交易均通过乙方办理,并保证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帐业务,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证券和保证金发生产权争议,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四条 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乙方保证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营业柜台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股票帐号及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第六条 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为当日申报,隔日生效。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指定交易的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证卷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书条款的权力。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各项交易规定和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协议附件
14.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通知
19.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第_________个营业日生效,于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

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

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文章来源:http://m.fw92.com/f/4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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