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文链接: www.diyifanwen.com/fanwen/zhishichanquanhetong/2452021.htm下页更精彩12345下一页甲方:南宁市巨人网络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双方就合作开展南宁市巨人网络(以下简称巨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加入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代理甲方的网站制作、系统开发、动画设计、网站推广、网站维护销售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为乙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有效的业务购买、管理和售后支持。甲方尽力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并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支持。
1.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书面文档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1.3对于乙方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1.4甲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乙方参加各类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二、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1.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
2.具有比较丰富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知识,了解网站建设的基本内容;
3.拥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便利的上网设备;
4.拥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完善的销售网络,以宣传和推广巨人网络;
5.具有良好的客户服务能力与经验,能够并愿意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解答;
6.提供有效的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愿意接受巨人网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
8.愿意接受甲方制订的《代理商加盟协议书》;
9.乙方必须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信息、服务内容、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甲方对提出代理申请的乙方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资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的代理商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在成为甲方的代理商后,甲方向乙方颁发代理商授权书,代理商授权书中明确规定了乙方可以代理甲方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乙方在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时,要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3.2乙方保证自己和客户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若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3乙方必须详细阅读并认真理解甲方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完全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有效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3.4 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和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乙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若因乙方保密不善致使客户资料泄露或因乙方隐瞒、欺骗甲方擅自出售客户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纠纷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另外,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注明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5乙方应执行甲方规定的统一收费及服务标准(收费及服务标准以甲方提供的相关文档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若因此造成甲方和客户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和责任。
3.6乙方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四、双方违约责任
4.1若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条款,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代理权。
4.2乙方若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3乙方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应该注重自己的信誉和形象,若在对客户的信誉度上有欺骗行为,并对甲方形象带来损害,甲方可终止此协议,并按违约追究乙方责任。
4.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4.5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
4.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五、双方免责条件
5.1由于互联网上的通路偶然阻塞,造成客户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乙方均认为是正常情况,不属于甲方违约。
5.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3鉴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也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应承担责任。
六、交易和结算方式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文章来源:http://m.fw92.com/f/62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