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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才能可以对我们的工作更加有帮助,让我们更上一层楼!那么,您一定在找一些合同范本的资料内容是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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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 ┠────┼────────────────────────┤投保单位┃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年月日 ┃ ┃────────── │┃ ┃ ├──────────────────┨ ┃ │经办人:┃ ┃主管:复核:签单:│┃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 ┃地址│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详见后附清单┃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 ┠────┼─────────────────────────────┨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 ┠────┼─────────────────────────────┨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复核:_____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联系人: 银行帐号: ┃ ┠──────────────────────────────────┨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 ┠──────────────────────────────────┨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元(

实得工资总额$ ×30%=$)┃ ┠───┬────────────────────┬─────────┨ ┃合同│中方: │ ┃ ┃ ├────────────────────┤(投保单位盖章)┃ ┃单位│外方: │ ┃ ┠───┴────────────────────┤ ┃ ┃合同期:自年 月 日│ ┃ ┃│ ┃ ┃至年月日计年期 │ 主管: ┃ ┠────────────────────────┤投保日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年月日┃ ┠────────────────────────┴─────────┨ ┃┌────────────────────────────────┐┃ ┃│保险凭证号码: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复核:经办:签单:签单日期:年 月 日│┃ ┃└────────────────────────────────┘┃ ┠──────────────────────────────────┨ ┃备注: ┃ ┠─┬────────────────────────────────┨ ┃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 ┃说│“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 ┃明│效。┃ ┃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 经(副)理:_____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经办:_____ 签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批注事项: ┃ ┃┃ ┗━━━━━━━━━━━━━━━━━━━━━━━━━━━━━━━━━━┛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文章来源:http://m.fw92.com/f/59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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