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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在这个快节奏的世界,合同也变得更加重要了,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必须要做好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签署了,才能促进我们的工作进一步发展,也让自己放心!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有什么类型的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人身保险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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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本文链接: www.diyifanwen.com/fanwen/baoxianhetong/1512713071751654.htm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本文链接: www.diyifanwen.com/fanwen/baoxianhetong/1512713071721644.htm共2页,当前第1页12

信用卡保险合同样本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文章来源:http://m.fw92.com/f/56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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