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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4篇)。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只有签署好了很重大很有意义的合同后,才能可以对我们的工作更加有帮助,让我们更上一层楼!只是您晓不晓得我们的合同范本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货物运输合同(4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因与长青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挥戈,长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涧、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长青公司于XX年12月5日至XX年12月28日为和邦公司代办了11单货物空运出口业务,共计垫付费用人民币152324.79元。和邦公司对上述款项以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期给付长青公司,并于XX年3月25日向长青公司交付《还款书》,确认:根据双方协定,和邦公司应于XX年3月中旬结清空运费用,因和邦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几日付款。并承诺XX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上述欠款。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XX年5月9日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在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进行上述货运代理业务中,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其垫付的款项为由,而未给付和邦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邦公司未能办理出口退税款折合人民币78579.27元。为此,和邦公司以长青公司不交付出口货物报关单,给和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

原审法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和邦公司对尚欠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写有书面《还款书》,和邦公司理应按书面承诺认真履行,故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给付上述款项之请求,应予支持。对于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失,因和邦公司对长青公司提交的书面《货运代理协议》不予认可,经核查,和邦公司并没有对该《货运代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签或者盖章确认,故原审法院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承担约定违约金之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前几次履行的交易习惯,均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将出口退税单交付给和邦公司,对此和邦公司是清楚明知的,本案造成和邦公司逾期不能申报领取退税款的责任主要在于和邦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长青公司垫付的款项,故对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和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及利息(自XX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二、驳回长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1500元,反诉费4469元,由和邦公司负担。

上诉人和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判令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3。判令长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以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给和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是:先交单后付款。当事人双方除本案所涉交易外,仅有两单业务完全履行。该两单业务履行的程序均是长青公司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而后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双方所涉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长青公司有义务向和邦公司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并交付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出口退税单是长青公司完成出口保管委托事务的结果,和邦公司付款义务基于长青公司交单行为产生。二、长青公司应赔偿因其违反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给和邦公司造成得经济损失。长青公司未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长青公司应当对和邦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长青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长青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行为后,和邦公司应按约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双方虽然对支付运费与交付出口退税单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约定。根据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交付的《还款书》中对付款时间作了确认,并未涉及交付出口退税单的事宜,以及 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虽然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均说明和邦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其应先支付尚欠长青公司货运代理费,而无需以长青公司先交付出口退税单为前提条件。现和邦公司要求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货物运输合同(2)

国家计划________________号

经由站名及线名:__________

货物准于______月____日搬入

水陆联运货物运单________承运

日期戳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单(   )第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指定于_______月______日装车或船

托运人→起运站港换装清单顺序号码: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到达站港→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种

车号

标记载重

整车或零担

承运船名

第一转出船名

第二转出船名

航 次

航 次

航 次

航 线

航 线

航 线

发站(局) 或

到站(局) 或

第一换装地

港名

第二换装地

港名

第三换装地

港名

站名

站名

站名

托运人

名 称

开户银行

换装站、港日期戮

换装站、港期戮

换装站、港日期戮

地址电话

帐号

承运人

名 称

开户银行

地址电话

帐号

托运人标记

货物名称

包装

件数

货物重量的确定

计费重量

费率记载

托运人

承运人

铁路

水路

铁路

水路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运价

费率

等级

费率(海)

等级

费率(江)

等级

费率(河)

合计件数

合计重量

货物分次搬入记载

费用项目

铁路

海运

江运

河运

托运人记载事项

货名

件数

重量

经办人签章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承运时核收

运 费

装(卸)费

换 装 费

运单提出时间

年 月 日

发货人(盖章)

港 务 费

托运人记载事项

合  计

货物变更记载

受理港站

电报号

变更事项

费用处理

货物分次交付记载 

交付时核收

件数

重量

经办人签章

运 费

装(卸)费

处理站港日期戳

(经办人签章)

换装费

港务费

记载事项

编制站港

记录号码

内容摘要

合计

货物于 月 日到达

货物交付日期

货物于 月 日卸下

货物于 月 日通知

注意事项:1.本运单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或加盖戮记代替,不得使用钢笔填写;

2.粗线内各西半球由托运人填写。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

________局  起运港站→托运人  运单( )第_________号

发站或起运港

托运人名称

到站或到达港

收货人名称

货物名称

种类

件数

重量

费用项目

铁路

海运

江运

河运

实际重量

计费重量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运费

装(卸)费

换装费

港务费

合计

承运时核收

支票号 收款人(盖章) 

合计

2017货物运输合同(3)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年 月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

│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

│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起运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到达港│ 换装港(地)│收│ 托运量 │ 核定量 │ │

│ 货名 │ ├───┬───┤货├──┬──┼──┬──┤备 注│

││(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约事项│ │ │ │ │││││ │

└────┴───┴───┴───┴─┴──┴──┴──┴──┴───┘

提计划单位: 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地 址:电话:

说明:

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样。

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 水路货物运单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

│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

│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

│关规定办理。│

└──────────────────────┘

货物于月日

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_____运单号码_____

┌─────┬───┬─────┬───┬─────┬────┬───┐

│船名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收货人│

├─┬───┴┬──┴──┬─┬┴───┼─────┤│ │

│托│ 全 称│ │收│ 全称 │ ││ │

│ ├────┼─────┤ ├────┼─────┤│ │

│运│地址电话│ │货│地址电话│ ││ │

│ ├────┼─────┤ ├────┼─────┤(承运人 │ │

│人│银行帐号│ │人│银行帐号│ │ 章)│ (章)│

├─┼─┬─┬┴┬─┬──┴─┴┬───┴┬─┬─┬┴┬───┴───┤

│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

│货│货│件│包│价├─┬───┼──┬─┤等│费│金├───┬─┬─┤

│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目 │费│金│

│号│ │ │ │ │量│(长、 │(吨)│积│ │ │ │ │率│额│

│ │ │ │ │ │ │宽、高││ │ │ │ ├───┼─┼─┤

│ │ │ │ │ │吨│) m  ││m3│ │ │ │运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装船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计│ │ │

├─┬──────────────┤(公章) 月 日 ├───┼─┴─┤

│特│├─────────┤核算员│ │

│约││承运日期 ├───┼───┤

│事││ │复核员│ │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 │ │

└─┴──────────────┴─────────┴───┴───┘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年 月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

│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

│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起运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到达港│ 换装港(地)│收│ 托运量 │ 核定量 │ │

│ 货名 │ ├───┬───┤货├──┬──┼──┬──┤备 注│

││(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约事项│ │ │ │ │││││ │

└────┴───┴───┴───┴─┴──┴──┴──┴──┴───┘

提计划单位: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地 址:电话:

说明:

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样。

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

│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

│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

│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货物于 月日

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

│ 船名 │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

├──────┼───┼──┼──┼───┴─┬─┼───┴┬────┤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第一换装港│ │到达日期│ 收货人 │

├──────┼───┼──┼──┼─────┼─┤(承运人│(签章)│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第二换装港│ │章)││

├─┬─┬─┬┴┬─┬┴──┴─┬┴───┬─┼─┼─┬──┴────┤

│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

│货│货│件│包│价├─┬───┼──┬─┤等│费│金├─┬─┬─┬─┤

│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第│第│第│

│号│ │ │ │ │量│(长、 │(吨)│积│ │ │ │目│一│二│三│

│ │ │ │ │ │ │宽、高││ │ │ │ │ │段│段│段│

│ │ │ │ │ │吨│) m  ││m3│ │ │ ├─┼─┼─┼─┤

├─┼─┼─┴─┴─┴─┴───┴──┴─┴─┴─┴─┤运│ │ │ │

│ │ ││费│ │ │ │

├─┼─┼──────────────────────┼─┼─┼─┼─┤

│ │ ││装│ │ │ │

├─┼─┼──────────────────────┤船│ │ │ │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 │ │

├─┬──────────────┤(公章) 月 日 │计│ │ │ │

│特│├─────────┼─┴─┼─┴─┤

│约││承运日期 │核算员│ │

│事││ ├───┼───┤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 │

└─┴──────────────┴─────────┴───┴───┘

水路货物运单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

│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

│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

│关规定办理。│

└──────────────────────┘

货物于月日

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_____运单号码_____

┌─────┬───┬─────┬───┬─────┬────┬───┐

│船名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收货人│

├─┬───┴┬──┴──┬─┬┴───┼─────┤│ │

│托│ 全 称│ │收│ 全称 │ ││ │

│ ├────┼─────┤ ├────┼─────┤│ │

│运│地址电话│ │货│地址电话│ ││ │

│ ├────┼─────┤ ├────┼─────┤(承运人 │ │

│人│银行帐号│ │人│银行帐号│ │ 章)│ (章)│

├─┼─┬─┬┴┬─┬──┴─┴┬───┴┬─┬─┬┴┬───┴───┤

│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

│货│货│件│包│价├─┬───┼──┬─┤等│费│金├───┬─┬─┤

│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目 │费│金│

│号│ │ │ │ │量│(长、 │(吨)│积│ │ │ │ │率│额│

│ │ │ │ │ │ │宽、高││ │ │ │ ├───┼─┼─┤

│ │ │ │ │ │吨│) m  ││m3│ │ │ │运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装船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计│ │ │

├─┬──────────────┤(公章) 月 日 ├───┼─┴─┤

│特│├─────────┤核算员│ │

│约││承运日期 ├───┼───┤

│事││ │复核员│ │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 │ │

└─┴──────────────┴─────────┴───┴───┘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

│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

│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

│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货物于 月日

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

│ 船名 │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

├──────┼───┼──┼──┼───┴─┬─┼───┴┬────┤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第一换装港│ │到达日期│ 收货人 │

├──────┼───┼──┼──┼─────┼─┤(承运人│(签章)│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第二换装港│ │章)││

├─┬─┬─┬┴┬─┬┴──┴─┬┴───┬─┼─┼─┬──┴────┤

│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

│货│货│件│包│价├─┬───┼──┬─┤等│费│金├─┬─┬─┬─┤

│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第│第│第│

│号│ │ │ │ │量│(长、 │(吨)│积│ │ │ │目│一│二│三│

│ │ │ │ │ │ │宽、高││ │ │ │ │ │段│段│段│

│ │ │ │ │ │吨│) m  ││m3│ │ │ ├─┼─┼─┼─┤

│ │ │ │ │ │ │ ││ │ │ │ │ │ │ │ │

├─┼─┼─┴─┴─┴─┴───┴──┴─┴─┴─┴─┤运│ │ │ │

│ │ ││费│ │ │ │

├─┼─┼──────────────────────┼─┼─┼─┼─┤

│ │ ││装│ │ │ │

├─┼─┼──────────────────────┤船│ │ │ │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 │ │

├─┬──────────────┤(公章) 月 日 │计│ │ │ │

│特│├─────────┼─┴─┼─┴─┤

│约││承运日期 │核算员│ │

│事││ ├───┼───┤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 │

└─┴──────────────┴─────────┴───┴───┘

2017货物运输合同(4)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 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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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

┃被保险人 ┃

┠───────────┬──────┬──┬────────┬──────┨

┃标记或发票号码│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

┃具) ││ │地点│ ┃

┠─────────┼────────┼─────┬─────┴────┴─┨

┃运输路线 │自经到 │转载地点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

┠──────────────────────────┬──────────┨

┃│投保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投保人:

┏━━━━━┯━━━━━━┯━━━┯━━━━┯━━━┯━━━━━┯━━━━━┓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

┃ ││ ││ │ │ ┃

┠─────┴──────┴───┴────┼───┴─────┴─────┨

┃ │运输方式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

┃ ├───────────────┨

┃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月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

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具)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

赔款偿付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目的地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运 输 方 式

火车 船舶

备 注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直达运输

联运

水运

陆 运

江河

沿海

火车

201吨以上船舶

200吨以下船舶

3001吨以上船舶

201吨—3000吨船舶

200吨以下船舶

基本险

一类货物

省内

0.30

0.50

0.50

1.00

1.50

0.20

省外

0.60

0.80

0.80

1.50

2.50

0.40

综合险

二类货物

1 

2

1

2 

5

4

按第一种主要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5‰

三类货物

3

4

3

4

7

2

四类货物

5

6

5

6

10

4

五类货物

7

8

7

8

12

6

六类货物

10

12

10

12

15

8

七类货物

12

14

12

14

18

16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年 月 日

┌──────────┬───────┬─────────┬─────────┐

│到站│  站 │经由 │  站 │

├───┬──────┴───────┴─────────┴──┬──────┤

│ │单位、姓名: │电话│

│发货人├───────────────────────────┴──────┤

│ │详细地址: │

├───┼───────────────────────────┬──────┤

│ │单位、姓名: │电话│

│收货人├───────────────────────────┴──────┤

│ │详细地址: │

├───┴─┬────┬─────┬────┬────┬────┬──────┤

│ 顺 号 │ 品 名 │ 包装种类 │ 件 数 │实际重量│声明价格│ 记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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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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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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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姓名: │电话│

│ 发货人 ├─────────────────────────┴──────┤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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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姓名: │电话│

│ 收货人 ├─────────────────────────┴──────┤

│ │详细地址: │

文章来源:http://m.fw92.com/f/44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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