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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任法官实习报告参考。

古人曾说,力行而后知之真。实习是大学生通往职场的第一步,实习一结束学校就会需要我们递交实习报告,一份完整的实习报告倾注着我们的心血。你知道哪些优秀的实习报告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初任法官实习报告参考”,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上海初任法官实习总结

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实习

成为一名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是全国法学院许多学生的向往。但是,对于担任一名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哪些步骤,了解的人恐怕很少。本文大致勾勒一下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路线图,以供有志者对自己的法律人生作一个规划。

一、通过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取得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官学历条件是本科以上,且不限于法律专业。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具有吸引力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拟作为法官候选人的新录用公务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学历要求,即要求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因此,对于大学本科生来说,要想成为一名上海法官,首先应当通过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完成学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

二、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新录用公务员,还提出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因此,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三年期间,应当争取以360分以上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和报考上海基层人民法院的条件。

三、通过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政法类公务员考试,并体检、考核合格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采用2+x的考试模式:2即2门公共科目综合考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x为1门岗位专业考试,报考法院的必须参加政法类专业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参加统一组织的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单位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进入招录单位的面试。经面试合格的人员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上海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就可以被录用。在各门考试中,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政法类公务员考试难度最大,最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录用名额有限,而考生不受地域范围限制。

四、到基层单位或岗位实习锻炼一年

新录用人员除已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已在街道、乡镇和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上工作的,应当在规定的试用期到基层单位或岗位实习锻炼一年。xx年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均到街道、乡镇等锻炼一年。由于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理解为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且工作非常繁忙,到街道、乡镇等锻炼一年的收获并不比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锻炼价值更大,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有可能压缩到其他单位锻炼的时间,或者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

五、在试用期内通过培训测试

在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必须先参加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为期约两周;再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初任书记员培训,为期约三周。初任培训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上岗前及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依据之一。新录用公务员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在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还必须通过专门语言类的专门考试:职业英语必须四级以上(或博思英语三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二级乙等以上。

六、试用期满被任命为书记员,定级副科或正科

试用期一年表现合格的,被任命为书记员。今后可能被任命为法官助理,但工作职责与书记员并无实质差异,只是可能会将庭审记录等工作分离由专门的速录员担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定级副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定级正科。在职取得硕士或者博士学历或学位的,并不当然定级副科或正科。

七、定级后从事一年以上的书记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以上的,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由于有的法院不将试用期计入从事法律工作年限中,硕士研究生定级后再从事一年以上的书记员工作,才有晋升助理审判员的机会。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对初任法官实行总额控制,而各基层人民法院仍有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学历的资深录用制书记员,因此硕士研究生晋升助理审判员的年限大致在定级后一年到三年。但是,由于上海法院从xx年起开始招收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书记员队伍专门化,因此,尽管法官员额有限,可是在法院内录用制书记员有限,今后硕士研究生在定级一年后晋升助理审判员仍然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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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实习报告优秀范文格式参考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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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信仰。无论我们到哪个法院或者法庭,法官都告诉我们调解率非常高,百姓也愿意用土办法解决问题,给他们讲法律讲法条,他们很难接受。如果一纸判决下去,可能矛盾没有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冲突,甚至引发涉法上访,如果用土办法解决则百姓更能接受。xx年一个县的调解撤诉率达到84.8%,xx年前半年已经达到92.7%。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民生活十分贫困。靠天吃饭、靠救济吃饭是这里村民的生活常态。我们去的这几个河北农村,有的由于响应国家政策退更换林无地可种;有的虽然有耕地但是十年九旱,水利灌溉设施很落后,经常绝产。而且农村的青壮年都去城市打工支持城市建设,留下的都是老弱病残,没有劳动力、没有技术、没有知识,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将更加艰巨。我们起一家农户拜访,家里有二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一个卧病在床无钱医治,一个行动不便老泪纵横,还有一个孙女初二辍学,趴在床上哭一直不肯抬头看我们。此情此景之下,我们女孩的眼睛都湿润了。我们自发给他家捐了点钱,尽我们一点绵薄之力。

考察感想

张家口各家基层法院法庭办公条件艰苦的状况其实在中国欠发达地区十分普遍。因为我们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财力还没有那么充裕,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不发达,法律就难以实施。所以我们法院的工作要做好,要建设法治社会,光靠自己不够的,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

(一)通过考察我对法院工作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

首先,法院的经费应该想法设法予以保障。因为法院经费是否充足决定法院能否履行好自己的审判职责。现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矛盾凸显,利益冲突加剧。这种状况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案件数量的激增。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如果不保障法院的经费,那么法院就难以独立办案,容易受到其他方面尤其是政府的不当干扰。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我们失守,那后果是灾难性的,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如果不保障法院经费,还会导致法院以案养案,通过提高收取诉讼费来补充自己的办案经费。这不仅有损法院的威严形象,而且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应该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帮助基层法院引进优秀人才。边远山区基层法院由于经济不发达,待遇又低,很难吸引优秀人才。但是他们的审判力量又是如此的匮乏。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国家应该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青年才俊,比如在考研、参军、考取公务员方面都给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资格,在大城市法院中鼓励青年法官积极支援边远地区法院建设,定期自愿去基层服务、锻炼自己。

再次,普法教育要重视。在边远地区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相信法律,愿意用当地的土办法来解决纠纷。如果大家都不用法律来解决问题,都不相信法律,那我们的法律岂不是一纸空文?那制定它的目的又是什么?法律是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之一,在人类探索如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制定了法律,法治社会是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所以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是非常急迫而重要的。应该在中小学课程中开设法制教育课,让人们从小树立法律和规则意识,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来解决纠纷。

(二)除了对法院的工作还对农村的发展发表一些自己的想法。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然而现实情况正如一位人大代表所说,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危险。此次在河北农村考察,确实发现我国城乡差别是如此之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对于我来说太大了,可喜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找到了一个好途径那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觉得建设新农村以下几方面应该引起重视:

实习法官实习报告


简单来说,成功的背后总要有探索的过程。实习可以带给我们许多职场经验,我们可以对实习工作进行一个总结,一份完整的实习报告倾注着我们的心血。我们在写实习报告时需要考虑哪些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习法官实习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院的工作使我学习到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这之间涵盖了思想的提升,知识的积累,经验的丰富,业务的熟练等方方面面。其中最主要的是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思想方面。作为一名法官,首先是一位人民公仆,其次才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工作宗旨,只有真心实意的为人民着想,想人民之所想,谋人民之所谋,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在生活中遇到自己解决不了问题的当事人,他们的内心往往充满了烦躁和不安,因此情绪很容易被激化,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必须有超出常人的耐心,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觉到我们是在为他们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只有拥有了他们的信任,我们才能真正树立法院的权威。

但是服务并不等于服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是我们法律人的从业标准。我们要服务的对象并不是某一个人,也不是某一个群体,而是所有人民,具体到案件中就是所有跟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怎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他们我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持一颗公正的心,就像我们所佩戴的法徽所代表的含义那样,法律的利剑永远处于天平的中央。我们要时刻保持同一个服务态度:在处理事情的原则上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不能徇情枉法,更不能违法办案。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这就给我们的廉政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法官从一开始就想做一个徇情枉法的人,贪污受贿的人,但是在工作中,领导的嘱托、亲朋好友的请托往往不请自来,让你想拒绝都很难。很多人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被慢慢腐蚀掉的。从我个人来看,防微杜渐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方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为不会出事就恣意妄为,事情往往就是出在你认为最不可能的地方。防腐要从小事抓起。

其次,是在工作方面。从案件的流程方面来说,立案时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审查和信息的统计。案件的审查包括管辖权的审查,起诉材料完整性的审查以及当事人信息明确性的审查。做好前两点才能避免管辖权错误和虚假诉讼的出现,做好最后一点则能为以后的审判乃至执行带来诸多便利。尤其是对原、被告现住址、通讯电话的补充,往往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另外立案庭是法院对外的门户,人民群众对立案庭的印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法院的看法。因次在工作中,立案庭的法官一定要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对不能立案的案件应对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并告知其对应的处理部门,不能给人造成故意拖延推诿的印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则应该尽快转入审判程序。

作为审判法官,其主要工作是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如何保证审判的质量1、必须自身有良好的法学知识基础,只有法官能够很好的理顺各种法律关系,才能对当事人的社会行为进行法学上的分析,进而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2、必须秉承一颗公平公正的心。法官始终是处于中间的位置,不能偏颇,哪怕当事人罪大恶极,也应该保持一颗公心,给与其符合其行为的评判,法官必须相信法律绝对是公正的,是惩恶扬善的。只有秉承一颗公心,才能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矛盾,树立法院的权威。3、注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决定的。法官不是为了判案而判案,审判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这就对法官的心理素质和工作作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一段时间各个法院学习马锡武式的审判方式,就是提升法官心理素质,转变工作作风的体现。调解结案是法官最喜欢的结案方式,虽然调解结案可能需要法官付出相当多的的精力去了解案件事实,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去实地考察,但往往调解可以起到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进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

如何提高审判效率呢1、送达和保全是有效保障,保全措施采取的及时有效将为矛盾的有效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数据统计,经过有效保全的民间借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其调解和撤诉率可以达到90%以上,而且可以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还能省去上诉、执行的麻烦,节省司法资源。送达是法院接触被告的第一步,如果在送达时能够做好被告的工作,往往也能达到消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准确及时的送达也可避免延期开庭、二次开庭的麻烦,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情况下,更容易一次性查清案件事实,尽快结案。2、做好庭前阅卷工作,制作庭审提纲,这样开庭时就可以更快的了解案件事实,并有针对性的查清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结案做好准备。3、遇到疑难问题,尽快解决不能拖延,如果自己解决不了,也要尽快的向上级汇报,绝不能拖而不办,否则只能越办越慢。

另外,作为审判的结果必须有一份高质量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复杂案件要总结好案件焦点,对证据做到一证一质一分析,使看判决书的人一目了然;对于简单的案件特别是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处理,能表达出当事人的意思即可。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要思路清晰、严谨有逻辑性,还要通俗易懂,具有可执行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诉信访工作也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法院的权威。信访工作要做到七到位:不满情绪疏导到位;释法答疑解释到位;关键症结掌握到位;实际困难解决到位;合理诉求满足到位;无理要求告知到位;不法行为处置到位。同时,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以联动制度为依托,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劝说、教育等多种方式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

最后,是学习方面。活到老、学到老,是对每一位法官的基本要求,中国的法律在不断的颁布和更新,如果法官固步自封,只能自取灭亡。用过时的法律来评判现在的事实,除了让人贻笑大方之外,只会毁损法院的权威。那么如何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坚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就成为了考验每位法官的一道生活难题。这就要求我们:1、正确对待上级法院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活动,实践证明集中培训所取得的效果是最为明显的,尤其是在名师的讲评下,更能提前发现一些法律条文下更深层次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新《民诉法》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经过老师的讲解可以让法官更好的明白如何具体操作。2、向老同志、老法官学习,他们不仅仅有良好的法学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有年轻法官不具备的审判经验和调解经验,而且还要丰富的社会阅历。有很多复杂的社会难题,用直白的法律知识是无法解决的,但他们往往能凭借经验和阅历化解。3、在审判执行的过程中,直面新问题、新情况,勇于翻阅法律条文、书本,查询相关网站,运用现代化的方式,解决这些新问题。4、温故而知新,在工作闲暇之余,夜晚宁静之时,我们应该学会拿起书本,仔细品味其中的内涵,这会使我们受益良多。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深刻的意识到作为法官只有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实际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面对问题找出解决方案的能力。

尽管学习了四年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由于现实涉足太少,所以容易把现实看得过于简单,进而在处理问题方面就容易表现的有些不够稳重,必要的法学人格培养也有待于进一步得到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加倍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为走上神圣的法官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经典的法官实习报告总结


俗话说,只有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实习生活往往最为锻炼人,按照惯例,完成实习后就要写一篇实习报告,优秀的实习报告可以让我们不断提高实践能力。我们在写实习报告时需要考虑哪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典的法官实习报告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为一名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是全国法学院许多学生的向往。但是,对于担任一名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哪些步骤,了解的人恐怕很少。本文大致勾勒一下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路线图,以供有志者对自己的法律人生作一个规划。

一、通过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取得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官学历条件是本科以上,且不限于法律专业。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具有吸引力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拟作为法官候选人的新录用公务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学历要求,即要求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因此,对于大学本科生来说,要想成为一名上海法官,首先应当通过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完成学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

二、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新录用公务员,还提出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因此,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三年期间,应当争取以360分以上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和报考上海基层人民法院的条件。

三、通过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政法类公务员考试,并体检、考核合格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采用2+x的考试模式:2即2门公共科目综合考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x为1门岗位专业考试,报考法院的必须参加政法类专业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参加统一组织的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单位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进入招录单位的面试。经面试合格的人员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上海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就可以被录用。在各门考试中,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政法类公务员考试难度最大,最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录用名额有限,而考生不受地域范围限制。

四、到基层单位或岗位实习锻炼一年

新录用人员除已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已在街道、乡镇和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上工作的,应当在规定的试用期到基层单位或岗位实习锻炼一年。xx年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均到街道、乡镇等锻炼一年。由于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理解为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且工作非常繁忙,到街道、乡镇等锻炼一年的收获并不比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锻炼价值更大,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有可能压缩到其他单位锻炼的时间,或者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

五、在试用期内通过培训测试

在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必须先参加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为期约两周;再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初任书记员培训,为期约三周。初任培训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上岗前及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依据之一。新录用公务员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在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还必须通过专门语言类的专门考试:职业英语必须四级以上(或博思英语三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二级乙等以上。

六、试用期满被任命为书记员,定级副科或正科

试用期一年表现合格的,被任命为书记员。今后可能被任命为法官助理,但工作职责与书记员并无实质差异,只是可能会将庭审记录等工作分离由专门的速录员担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定级副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定级正科。在职取得硕士或者博士学历或学位的,并不当然定级副科或正科。

七、定级后从事一年以上的书记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以上的,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由于有的法院不将试用期计入从事法律工作年限中,硕士研究生定级后再从事一年以上的书记员工作,才有晋升助理审判员的机会。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对初任法官实行总额控制,而各基层人民法院仍有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学历的资深录用制书记员,因此硕士研究生晋升助理审判员的年限大致在定级后一年到三年。但是,由于上海法院从xx年起开始招收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书记员队伍专门化,因此,尽管法官员额有限,可是在法院内录用制书记员有限,今后硕士研究生在定级一年后晋升助理审判员仍然是有保障的。

假期法官实习报告范文


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分别被统一安排至武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实习一个月。

武昌区人民法院坐落于武昌区沙湖地段,是一个成立时间较早的法院。从外观上看,建筑风格较为陈旧,规模也不如一些新建法院那么宏伟气派。走进里间才发现,里面的办公设施较为简单。几面玻璃就就将一层楼分割成一间间办公室。虽然简单,卫生打扫得却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得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由两栋大楼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办公用大楼。后面是审判庭,旁边是执行局和后勤部门,中间都有走廊过道连通,整个法院看上去就像一个四合院。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得去处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环境再好终究是为了工作服务的,既然工作已经得到了基本的保证再追求环境和条件的优越又有什么意义呢我顿时释然,对法院的敬畏也油然而生。

带着这种敬畏感,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她将我领进最里间的办公室。办公室有三位法官、一名书记员以及一位比我早到一个多月的师姐。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轮到我的工作不得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见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装订。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与旁听。

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这是一个临时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当中。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本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方便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解释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控制局面,最后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

第四件事就是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倾向。例如,很多案件是因实体存在错误的情况才启动再审程序,而很少又为了程序而进入再审的。又比如上述提到的合议的省略。我也经常耳闻目睹法官们为了方便又少走了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而这种一味的追求办事效率是建立在牺牲程序公正利益之上的。当前我国仍然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普遍现象,从此事件中便可见一斑。在我看来,所有再现的知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情况,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状态客观事实。若干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诉体系的程序利益将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这种推测出来的法律事实也不一定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合。而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希望我们能尽快能走出这种误区。

第五件事则是“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子在我们看来是非分明、轻而易举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而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面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那些人确实很冤枉,或者他们的确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具备其应当享有的权威性,否则法律是、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想法律的作用得到发挥、价值得到体现、精神得到推崇,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然架空。

第六件事便是执行难的问题。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执行。但基层传统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尽人意。我虽然不在执行局,但我的一些同学曾在那里实习,我们私下里经常交流,也不止一次的听法官们提起过,所以还是又一定体会的。一个判决下来了,这个案子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完结,只有等到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才称的上是完美意义上的结束。而我了解到的情况经常是判决内容得不到兑现。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采取欺诈隐瞒的作法。有的推脱欠债、有的转移财产,还有甚者连假离婚都敢用。这便不得不让人担忧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度的问题。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问题。其中的原因很多,有执行的环境问题,经常秩序不正常等因素。也不排除执行法官的素质问题。我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从以下考虑。首先,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恢复制度系统的平衡。具体来讲就是解决司法独立性问题,减少部门和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增强法院的抗干扰能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信息管理制度加重对逃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人,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惩处,另外还需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当事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也逃避不了法律责任。其次,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体制和制度原因,但也有人为因素,特别是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因素。己不正岂能正人,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和道理。

最后谈谈我自身的问题吧。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还是拿整理卷宗来说吧,它看似微不足道,但其中所隐含的规律却不是一眼就能看懂的,其中的每一页诉讼文书都是有其合理的摆放次序的。因此在这里说句题外话,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实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我本人就从中获益匪浅,所以我是非常支持这次实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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